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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、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。
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,依法决定不起诉。
仲裁庭裁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140万余元及利息,较申请金额大幅减少约800万元。
法院判决剩余货款及利息由分包人个人承担,驳回出卖人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。
二审撤销数罪并罚,执行刑期由八年四个月减为六年十个月。
经上诉、发回重审,被告人数罪并罚改判为单一罪名,刑期由十七年减至八年六个月。
二审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,改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693万余元及逾期违约金。
法院判决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351万余元及利息,并负担鉴定费10万元。